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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金融专业委员会

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金融专业委员会

Financial Profession Committee of All-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& Commerce Chamber of Urban Infrastructure

04
2019.09
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金融专业委员会条例
来源: 金融委
作者: 本刊评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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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金融委 作者:本刊评论员 阅读次数: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金融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金融委),英文名称为Financial  Profession  Commission  of  China  Urban Infrastructure Chamber of Commerce  英文缩写“FPC.CUICC”。

第二条  本会是在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的领导下,由全国各地区从事城市设施基础设施行业相关投融资、担保、咨询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、学者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二级社团法人单位。

第三条  办会宗旨:本会自愿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全国从事金融投资活动的机构和个人,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竞争,促进金融投资事业规范、健康发展,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产业发展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 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、检查和管理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  业务范围

(一)学术交流:组织产融交流会,通过项目对接、金融对接、项目融资等方式,协助会员开展广泛合作与交流;

(二)咨询服务:为会员提供投融资管理咨询服务,包括创新投资、收购兼并、IPO、税务筹划、产业重组等;

(三)信息平台:发挥金融机构、会员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行业的桥梁纽带作用,积极研究和推动各类金融工具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创新应用;

(四)反映诉求:畅通渠道,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;开展调查研究,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;

(五)完成主管部门、商会交办和本会确定的其他业务和服务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六条 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实行入会、退会自愿原则。

第七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条例;

(二)遵守职业道德规范,热心本会工作,自愿交纳会费;

(三)从事金融服务的投资机构和个人;

(四)从事金融投资支持服务的投资顾问、信息咨询、法律事务、审计会计、评价评估等中介机构;

(五)从事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的单位或个人。

第八条 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商会和金融委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九条 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;

(二)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
(三)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

(四)有表决权与监督权。

第十条 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行规行约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、行规、行约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,经本会主任办公会决定,可分别给予警告、公开谴责、除名等惩罚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十三条  本会实行会员制,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订和修改条例;

(二)选举和罢免主任、执行主任和副主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;

(三)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或授权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到会会员(或授权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对下列重大事项做出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或授权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经1/3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(一)制订和修改条例;

(二)本会的解散和清算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。

第十六条  本会设主任办公会,由本会的所有主任、执行主任和副主任组成,其职责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讨论通过副主任、秘书长人选;

(三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制订本会的中、近期工作计划;

(五)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  主任办公会每年召开4次。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行使金融委职责。

经1/3副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主任办公会。

第十八条  本会设主任一名,执行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

第十九条 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;

(二)督促和检查推动会员大会、主任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金融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委任金融委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;

(五)领导金融委开展其他工作;

第二十条  执行主任可接受主任委托,行使主任有关职权。

第二十条  本会设秘书处,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本会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
第二十一条 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,提交主任决定;

(三)各部门办事人员的聘用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会主任、执行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基础设施或金融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;

(三)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会主任、执行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根据情况,可设高级顾问若干名。

第五章  费用
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展开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会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,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标准,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,资助或捐赠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制定的财务管理规定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的费用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
第六章  变更和终止

第三十一条  变更

本条例、名称等重大变更,由主任办公会提出变更报告,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三条  终止

(一)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建议;

(二)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
(三)本会经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条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。报上级主管单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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